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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大兴城管大队大队长领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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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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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北京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书记、政委、大队长的周长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六十四万元,且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七万六千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周长生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做出的对周长生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

周长生今年53岁,山东省泰安市人,大学文化,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书记、政委、大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间,周长生利用担任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书记、政委、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0 000元及玉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6 200元。

据了解,周长生从部队转业到大兴城管后,认识了万兴公司的李新奎(已判决)。2007年年初,大兴城管按照上级的要求,要拆除京津塘高速的户外广告牌,他就给李新奎打电话问他公司有没有拆除的资质,在得到李新奎肯定得答复后,他就让李新奎的公司去拆除广告牌。之后,李新奎为感谢周长生让其承揽拆除广告牌的工程业务,先后5次给周长生送来钱,共计现金40万元。在拆除广告牌的业务中,周长生还给刘文海也分了一部分工程。之后,刘文海为了感谢周长生,先后两次给了他共计8万元钱。除此之外,周长生利用职务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间,先后8次接受他人的请托,在为他人安排工作、升职提干、竞争岗位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万元。

另据了解,2008年9月及12月,周长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织队员去泰山考察、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去昆明等地旅游之机,指使北京某旅行社经理张某,采用每人报价提高300元再返还现金的方法,侵吞公款。张某于2008年10月20日及2009年1月9日让其妻在某银行开户并先后存入55 200元及21000元,后将存折交给周长生,周长生将上述款项取出占为己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周长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周长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周长生的贪污、受贿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长生因其他案件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所犯受贿罪系自首,且贪污、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予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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