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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广昌一中总务处主任贪污受贿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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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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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广昌一中总务处主任王远煜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远煜被判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远煜自2000年2月至2006年3月在担任广昌县一中总务处主任兼报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使用过期和经县财政核算中心核销后未加盖作废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中小学学杂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以及服务性发票,将学校收取的部分学生学杂费、扩招费、择校费、赞助费、水电费、房屋及农场租赁费、旧房(物)拆除旧料出售款等收入,共计人民币259482.57元,收款后进行截留侵吞。

2007年2月至6月,广昌县一中与包工头徐同明(另案处理)分三次签订承包合同,由徐分别承包广昌一中四层教学楼旁边铺设彩色地砖、校宣传栏旁边铺设草砖、教师宿舍楼旁边铺设彩色地砖等三项工程。在每项工程结算后,为感谢时任校总务处主任的被告人王远煜在工程签订合同、验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方便,包工头徐同明自2007年4月至7月分三次,每次3000元,在被告人王远煜的办公室共送其现金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远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59482.57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王远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远煜在纪检部门调查广昌一中领导有关违纪问题时,主动交待自己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所有赃款,并自愿认罪,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远煜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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