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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女友到婶婶悠闲中心卖淫 婶侄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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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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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后”男子黄某介绍自己的两名外地女友到婶婶开办的保健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自己与婶婶从中提成获利,为此婶侄俩触犯刑律,双双被判刑并处罚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韦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韦某与被告人黄某系婶侄关系。被告人韦某于2011年10月11日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租用他人房屋开办一保健休闲中心。2012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从玉林博白县带其女友梁某与曾某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被告人韦某经营保健休闲中心处,并让梁某与曾某在该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经梁某与曾某同意后,梁、曾两人在被告人韦某经营的保健休闲中心处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韦某容留梁、曾两人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卖淫。梁某与曾某卖淫时,韦某从嫖客手中收取嫖资150元,待梁某与曾某卖淫后,其从中收取50元“好处费”。2012年8月17日凌晨,梁某与曾某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同日,被告人黄某与韦某在保健休闲中心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婶婶开的保健休闲中心专门是给别人卖淫嫖娼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梁某、曾某到此处自愿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韦某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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