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游某的介绍卖淫行为是否该追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18 13:20
人浏览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游某和梁某在一起(游某承包梁某修建的川汽厂泄洪沟的土石方),梁某提出去洗头,游某提出找两个小妹来耍,游就打电话将龙水小公主歌舞厅坐台小姐姚某、陈某叫到双路,四人到双桥区某宾馆由游某开房,游将姚某介绍给梁某,叫将梁陪好,和梁在宾馆发生了卖淫嫖娼活动,过了一月左右,游在双桥碰见姚某、陈某二人,叫她们一起耍,当三人走到双桥区法院外时,碰见了梁某,游即约梁一起到某宾馆开房,杨与再次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游某明知姚某是卖淫女而将姚介绍给梁认识并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游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卖淫者与嫖娼者以外的第三人。介绍卖淫罪的介绍行为,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使得卖淫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即所谓“拉皮条”。本案中,游某因承包工程有求于梁某,游某与梁某二人主观上是一种共同嫖娼的故意,游某将卖淫女从龙水叫到双桥来,并将其中一个卖淫女介绍给梁某,也只是为了完成共同嫖娼这一行为。如果梁游二人中一人不嫖娼,就完不成共同嫖娼这一行为。

  综上所述,游某的行为不应以介绍卖淫进行处罚,而只是一个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覃朔彬 杨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