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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9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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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为了牟取利益向农民销售假农药,致使购买了其假农药的农民损失惨重。最终法院审理了这件案子,认为该男子触犯了销售伪劣农药罪,最终获刑三年。接下来,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13年一天,魏某店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向其低价推销一款莠去津芦笋草净除草剂。魏某心知肚明这样低的价格,质量肯定有问题。但见有利可图,便怀着侥幸心理购进20件(2000袋)除草剂。后来,其将其中的10件(1000袋)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已判刑),李某又将该除草剂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农户彭某等人。彭某在自家芦笋地使用后,芦笋出现叶面枯黄等药害,受害面积达75亩。

  查明

  经鉴定,该莠去津芦笋草净登记使用范围不包括芦笋,且该除草剂不符合质量标准;彭某田块作物损失共计179550元。

  另查明,案发后魏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是假的农药而购买并进行销售,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销售农药;追缴其非法所得4200元,并上缴国库。

  相关案例

  药店老板销售假药牟取暴利被判刑六个月

  被告人曹某为牟取暴利,明知是假药还购来销售,最终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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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至8月间,具有购进、销售药品从业经验的被告人曹某,在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进药品所需证件的情况下,先后7次从河南濮阳自称叫王某的人手中购进“风湿骨友灵胶囊”合计700瓶,并销售给邹某等人。经舟山市普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告人曹某销售的“风湿骨友灵胶囊”为假药。

  瓦房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牟取暴利,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关于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知识拓展

  什么是销售伪劣农药罪

  销售伪劣农药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及兽药及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及兽药与化肥以及种子,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行为。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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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其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受重大损失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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