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与行政判决应合法规范操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3 12:49
人浏览
2010年4月3日,某乡集镇司机谭某与王某因抢客发生纠纷,双方从争吵拉扯至互殴,谭某致王某轻伤。后查明,谭某因生活琐事对王某怀恨在心,想借机挑起事端,报复王某。12日当地公安派出所以自身名义作出治安处罚裁定书,决定对挑起抢客事端的谭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责令谭某赔偿王某2000元。谭某不服该处罚,向县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县公安局经复议决定:维持对谭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但决定让谭某赔偿王某1500元。谭某仍不服,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在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后,以县公安局为被告,于2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谭某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过重,判决撤销该部分处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认为要求谭某赔偿王某1500元过多,判决变更为800元。

  当地公安派出所决定对挑起抢客事端的谭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是否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决定对挑起抢客事端的谭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已超出其职权范畴,不合法。所以,在处罚程序上,公安派出所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拘留的处罚的决定,只能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法院认为责令谭某赔偿王某1500元过多,判决变更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只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示公正。另外,该案中公安机关责令谭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的决定并非行政处罚,是依法在具体治安案件当事人间进行的一种调解行为,人民法院对此无权判决变更。因此该变更判决无效。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谭某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过重,是否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谭某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又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认为对谭某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该部分行政处罚是可以的。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200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复议前置的规定,对具体治安处罚,当事人不必经复议程序,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