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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官岳诉永康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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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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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永行初字第6号

  原告马官岳,男,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个体户,住丽水市大港头镇河边村上南路10号。
  委托代理人梁智伟,浙江处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林业局。地址:本市古丽镇九铃东路3296号2幢。
  法定代表人胡兴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永金,永康市木材检查站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敏鸥,永康市大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官岳不服被告永康市林业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第96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官岳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智伟,被告永康市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蒋永金、李敏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康市林业局以原告马官岳超量运输木制品,对超过准运证0.72m3折原木1.44m3的木材作出没收处罚。原告马官岳认为,其运输的木制品手续齐全,依法规数量没有超过木材运输证上的记载总量,故不应受到被告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原告马岳官持浙江省木材运输证(No·0540796号)从丽水经永康至杭州;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许,原告马官岳的木制品在永康境内,由被告永康市林业局下属单位四路木材检查站查获。经对原告马官岳所运输的不同规格的餐椅进行分别测量计算,实测结果为材积4.425m3,比运输证上载明的材积3.705m3,超出0.72m3,折原木超出1.44m3。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木材运输证,丽水市木材公司木材运送单,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马官岳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官岳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运输的木制品材积总量,超过了其木材运输证上记载的准运总量。永康市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马官岳处以没收超运杂木折原木1.44m3的处罚,在事实认定,法规适用上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永康市林业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第96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马官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志宏  
审 判 员 田 晓  
审 判 员 徐强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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