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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林业局诉唐知生林业行政处罚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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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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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8)永中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火龙,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逸敏,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知生,男,一九六九年七月十四日出生,汉族,新田县龙泉镇人,个体木材经营户,住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地税局门面。
  委托代理人温才英,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本文,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田县林业局因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为被告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朱海平  
审 判 员 颜华岳  
审 判 员 吴玲君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盘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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