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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交通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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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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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清执行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交通局,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木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巫从轮,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清流县人,住清流县里田乡田坪。
  清流县交通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闽路政罚字第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巫从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元(含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2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童庆明  
执 行 员 黄水林  
执 行 员 韩秋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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