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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元强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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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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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元强,男,六十四岁,北京万康酱油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宣武区诚实夹道十九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果子巷七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秦乃津,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玉柱,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勇,男,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三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高久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明,男,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拆迁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艳斌,男,北京市岳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上诉人陈元强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7)宣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元强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元强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升  
代理审判员 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 李正旺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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