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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当地居民出土地,我和合伙人出资开发房屋,返还居民房屋后剩余房屋归我们所有,我和合伙人已有分割协议。先办理划拨土地总证,土地分户时根据居民原土地性质,原未交出让金各户补交出让金办理出让分户证,现合伙人之间纠纷,在办理分户证前需先提请法院确权保护权益,但法院说划拨土地上房屋纠纷不受理,只受理划拨土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但法院说划拨土地上房屋纠纷不受理,只受理划拨土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综合法律 2019-06-12 17: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
    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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