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福荣,女,六十二岁,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周转房十一排十五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兼上诉人朱福荣的委托代理人)滕惠茹,女,三十九岁,汉族,北京工具厂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滕应杰,男,四十二岁,汉族,北京市浩思特信息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八工区四排七号。
委托代理人(兼上诉人滕惠茹之委托代理人)张翔,男,二十九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合区分钟寺五排十号。
委托代理人郝凤云,女,三十九岁,汉族,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民旺八工区四排七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陆荣芝,女,四十一岁,汉族,纺织科学研究院机械厂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月季园八号楼九层二十号。
委托代理人滕应华,男,四十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夏宗南,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生,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鸿军,男,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
法定代表人党忠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芝,女,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准,男,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滕应超,男,三十四岁,汉族,北京市护国寺医院医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月季园八号楼九层二十二号。
上诉人朱福荣、滕惠茹、滕应杰、陆荣芝因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福荣、滕惠茹、滕应杰、陆荣芝又以与被上诉人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不再坚持上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福荣、滕惠茹、滕应杰、陆荣芝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滕惠茹、朱福荣、陆荣芝、滕应杰各负担十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存英
代理审判员 李正旺
代理审判员 吴 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