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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云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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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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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高知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云,男,汉族,51岁,湘潭电机厂退休工人,住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解放村153栋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林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陈亚云因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亚云,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辉、林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陈亚云就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所提复审请求理由是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授予专利权。在复审程序中,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与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为相近技术领域,具有可比性,以此对该申请创造性予以评价符合法律规定。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为一项组合发明,该申请技术方案的特征仅是将用十二地支组成的时辰与十二生肖和二十四节气用中文固定地设置在指针式12时制的钟表面上,设置在该钟表面上的时辰、生肖、节气和钟表计时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仍旧是各组成部分各自的效果,根本无法实现其组合发明要达到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第205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5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陈亚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专利审查机关在对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引用的对比文件1EP0849652是用法文撰写的,未译成中文而让我陈述意见不合法。后经翻译得知,该对比文件的发明名称为“中西星相指示器”,完全是宗教唯心、迷信算卦的器具,且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不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故引用该对比文件是不合法的。2.专利审查机关在对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引用的对比文件2CN87106261号发明专利名称为“石英钟用四历装置”,该发明是一种以机械传动为主题的四历翻历装置,不属于圆形图形的表现方法,与钟表面基本元素60分秒周园刻度无关,为钟表面以外的翻历装置,也不属于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相近的技术领域,该引用不合法。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减去了繁琐复杂的机械传动装置,就能达到全面展现、应用二十四节气的目的,充分证明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引用对比文件2否定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不合法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52号决定,授予95110642.2号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权。
  经审理查明,陈亚云于1995年3月8日向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中华民族文化钟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110642.2,该申请于1996年4月3日公开,其权利要求为:“一种中华民族文化钟表,其特征在于用十二地支组成的时辰与十二生肖和二十四节气用中文设置在指针式十二时制钟表面上,十二地支组成的时辰和十二生肖与钟面位置是:子鼠和午马套合在11时点上,丑牛和未羊套合在1时点上,寅虎和申猴套合在3时点上,卯兔和酉鸡套合在5时点上,辰龙和戌狗套合在7时点上,巳蛇和亥猪套合在9时点上,可把钟表面12小时看成12个月,把二十四节气的48个字作为48个分秒刻度和12个小时刻度组成钟面60分秒周园,字边用阿拉伯数字标记节气所在日期,组成地球绕太阳运转的‘黄道’圈。”该专利申请的国际分类号为G04B19/1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引用了两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 EP0849652是一件欧洲专利,是一种带有星相指示器的钟表,其国际分类号为G04B19/26,即带有指示海潮、月相或类似事物指示器的钟或表。对比文件2CN87106261A是一件中国专利,发明名称为“石英钟用四历装置”,其国际分类号为G04B46/00,是一种能安装在统一机芯石英钟上的四历装置,借助石英钟韵动力自动显示二十四节气、阳历、农历和星期。适用于我国既用阳历、星期、农历,又用二十四节气的习惯,及时提醒农民不误农时。2000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由,驳回了该申请,未授予专利权。2000年4月5日,陈亚云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8日作出第2052号决定,以与实审中相同的理由驳回了陈亚云的复审请求,维持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
  以上事实有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告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52号决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和附图,对该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与对比文件进行了比较。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与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为相近技术领域,具有可比性。上诉人陈亚云主张对比文件1和2与专利申请不属相近技术领域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对比文件1的欧洲专利属封建迷信,引用不合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引用对比文件1应先翻译成汉语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引用对比文件1和2对该申请创造性予以评价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为一项组合发明,其发明目的在于将十二地支的时辰与十二生肖和二十四节气用中文设置在指针式钟表面上,用此查对节气,掌握农时,改变现有指针式12时制的钟表面用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作钟点数,仅有计时作用之功能。但是,该申请技术方案的特征仅是将用十二地支组成的时辰与十二生肖和二十四节气用中文固定地设置在指针式12时制的钟表面上,该钟表除时针和分针正常转动计时外,设置在钟表面上的其他内容并不随之转动,设置在该钟表面上的时辰、生肖、节气和钟表计时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仍旧是各组成部分各自的效果,根本无法实现其组合发明要达到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95110642.2号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是正确的。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2052号复审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亚云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均由陈亚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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