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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问这个问题是否恰当,在此很抱歉打扰了。我想请问一下关于2009年xx公司诉xx公司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为什么二审的时候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积木全部专利无效???对于由各种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例如一个由许多插接件相互插接而成的玩具,但当该插接件和其他插接件一起作为组件玩具时,可以授予专利外观设计权保护。??那么,不是单独的一块拼图,而是拼图整体,为什么还是不可以呢???如果能得到回答,感激不尽,如果造成了不便,很抱歉。是否恰当,请问一下关于2009年xx公司诉xx公司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为什么二审的时候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积木全部专利无效?

知识产权 2019-04-01 1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涉嫌侵犯专利权的,首先分析是哪类行为被告侵权了,侵犯的是哪类专利。
    一、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如果是使用外观专利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除了以上情形,需进行技术比对,初步评判是否构成侵权。 将涉嫌侵权品与外观专利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不相同或不近似。
    四、根据涉嫌侵权品与外观专利的比对结果,确定抗辩事由。
    五、另外,综合考虑外观专利的专利性(通常情况下指现有设计、明显区别、合法权利相冲突)等来进一步确定抗辩事由,决定是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等等。

  • 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 明知对方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仍然购买,要看购买方的购买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自己使用的话,不构成侵权行为,而如果购买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制造、销售,则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例如,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以外观设计为例,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该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其中照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
    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图片上不 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 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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