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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未生效时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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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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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邱某乘坐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所在地为A市)的快客从A市前往B市过程中,在C市发生交通事故致邱某受伤。事发后,邱某向C市法院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汽运公司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答辩期内,汽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C市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运输目的地B市法院。C市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法院。在裁定上诉期内,邱某向C市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管辖权异议裁定未生效,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法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宣判前申请撤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恶意诉讼,当事人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都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虽然C市法院已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法院管辖,但该裁定仍在上诉期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C市法院仍然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告申请撤诉, C市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C市法院不能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C市法院已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法院。虽然裁定在上诉期内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对C市法院来说,已认为自己并没有管辖权而裁定移送B市法院管辖。除非该裁定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撤销,即上级法院确定C市法院仍有管辖权,否则C市法院不能就该案任何程序或实体上的内容再作出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移送裁定未生效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上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本案移送法院已作出移送管辖裁定,虽然裁定并未生效,但移送法院已无实体审判权。此外,民诉法131条是根据一般诉讼模式设计的,即存在法院实体判决的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就说明,宣判之后,原审法院就不能再对案件作出任何处理,案件确有错误,只能由二审法院处理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规定是针对实体判决而言的,对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这一程序来说,移送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即为该院对本案的最终处理。该移送管辖裁定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一审中的实体判决。只不过裁定是从程序上终结诉讼,而判决是从实体上终结诉讼。因此裁定一经作出,一审法院对该案已无任何实体或程序上的处分权。
  综上,本案C市法院认为其对原告的诉讼不享有管辖权而裁定将案件移送后,不能再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应将撤诉申请一并归卷移送B市法院审理或告知原告在上诉期满后向B市法院申请撤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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