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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管辖权异议------谁先立案谁管辖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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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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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地甲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取得B地探矿权,2009年与B地乙矿业公司(我方当事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标的3千万元):

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B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地基层法院管辖,B地基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理该案。

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向A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该案。

双方分别收到应诉通知后,均提出管辖权异议:

甲公司认为:B地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受理,并指定B地基层法院审理,虽然B地基层法院于2011年1月5日方决定立案审理,但其受理立案时间应当以B地中级法院2010年11月1日收到诉状之日起依法后推7日,即2010年11月7日立案,本案应当由B地基层法院审理。

我们认为:

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审理,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不能主观推算。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受理起诉后,指定下级法院管辖,由下级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审理,也可以上级法院立案审理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定理。不管何种方式,其立案审理的时间应当为人民法院通知决定立案审理的时间为立案时间,而不能以收到诉讼的时间来进行主观推算。

本案就同一合同事由,经A地中级人民法院和B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A地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决定立案审理,B地基层法院于2011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A地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以节约国家诉讼资源、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不同人民法院间的裁判冲突。

经两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裁定:

B地基层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裁定我方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A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地中级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裁定甲公司异议不成立,本案由A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在于立案时间和受理与立案的区别。

我们认为:

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与“立案”不是同一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决定受理,从而引起立案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是原告起诉的结果;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审理,是审判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全部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开始。

特别提示:有部分法院立案庭在立案时不给予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若出现对于立案时间先后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案件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明法院立案审理时间的证据将很关键。

目前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还未生效,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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