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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等申请民事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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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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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石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李烈刚,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城关镇中坝村四组。

  申请执行人夏福翠,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池河镇平西村四村。

  申请执行人易大明,男,汉族,住石泉县珍珠桥头。

  被执行人余明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七里村四组。

  被执行人谢敬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3)石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2004)石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2003)石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于2005年2月5日,2005年1月12日,2005年8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明霞于2005年2月2日前自觉给付李烈刚欠款100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谢敬林于2005年2月2日前自觉`给付夏富翠赔偿款2233元,给付易大明欠款4259。45元及迟延期间利息,诉讼费 ,支付令费,公告费1680元,执行费900元,及因执行案件的全部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余明霞,谢敬林夫妻二人门面房一间,责令被执行人余明霞,谢敬林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赔偿款1649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公告费1680元,执行费900元及因执行本案的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所查封的门面房,拍卖所得的价款来清偿上述全部款项。

  执 行 员 焦 军

  执 行 员 金述林

  执 行 员 王 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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