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对损失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表明它不承担任何义务,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险公司追偿权规定是什么
保险公司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的赔付责任后,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赔款即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权力。
保险公司追偿权规定见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