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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15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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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没有列举优先受偿的范围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范围采用援引式的规定,即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承包人通过实施工程的方式将人力劳动、材料等物化到建设工程的结果,因此,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行使优先权取得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上述优先权的行使并不以通知发包人为前提,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正是由于支配权不同于请求权的特殊性质,对于其他权利人影响很大,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就是为了督促承包人不要在权利上睡觉,不能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而妨碍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因此,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是:

  1.留置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直接留置建设工程。

  2.法定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法定抵押权,其工程款可以工程折价或从拍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特定物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物权属性,属于物权范畴,受物权法律关系调整。该权利直接由我国法律创设,是特定的物权,法律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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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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