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不到期能否离职补偿
劳务合同不到期不能要离职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
二、劳务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务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1.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2.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典》予以调整。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法人等用人单位;
(2)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不同。
(1)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
(2)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始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
3.标的不同。
(1)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有劳动行为,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合同的标的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劳务合同一般是依据劳务结果支付劳务报酬。
4.工作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1)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事劳动一般是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其劳动风险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2)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一般是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承担风险(大多数情况下由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风险)。
5.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同。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务合同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法律干预强度差别巨大:
(1)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极强的法定性,国家法律干预强度很大。无论是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强制必备性,还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准性(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等),都体现出国家法律对人权保护与劳动者生存等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的干预性也是非常强大的;
(2)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劳务报酬等各项条款均可自行协商,法律很少干预。劳务合同在履行中也很少有国家干预的情况。
7.法律适用不同。
(1)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2)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8.处理程序不同。
(1)劳动争议纠纷一般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