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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危险如何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6-1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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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危险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的危险,而不是抽象的危险,然后该事实危险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个是该危险要持续的存在,另外一点就是该危险是客观存在。

  一、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危险如何判定

  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

  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两点的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被请求人有无故意或者过失,法律在所不问。

  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哪些条件

  1.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

  2.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

  3.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快车提醒您,请求消除危险行为的,由于危险行为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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