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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家门开启方向 被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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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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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家门向外开启,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孙先生将家门改为向外开启,给相邻方宗先生的通行造成妨害,应将家门恢复至向内开启。

  宗先生系某小区1号楼1单元1107号业主,孙先生系同单元1108号业主。孙先生家门原为向内开启。2010年10月,在装修房屋时,孙先生将家门更改为向外开启。之后,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孙先生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将家门恢复为向内开。 2011年3月,宗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孙先生私自将家门由向内开变成了向外开,严重影响自己通行,要求孙先生将其家门恢复为向内开。孙先生辩称,宗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将家门前移了10公分。自己虽然将家门变更为向外开,但同时安装了猫眼,自己在开门时会看宗先生是否在门外,因此不会对宗先生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宗先生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出庭证明称,孙先生违反其签署的《房屋装修申请表》中关于禁止更改家门开启方向的规定,公司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但孙先生至今未予整改。孙先生对证言真实性认可,并当庭表示即使宗先生未将家门前移,孙先生开门时也会撞到刚好在门外的宗先生,但孙先生同时表示其不会在宗先生站在门口时开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先生不服,以宗先生装修时将其户门外扩10公分,门把手突出,占用共同通道,影响自己出行,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经与宗先生交涉未果,自己才将家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宗先生的过错在先,应当追究宗先生的法律责任;自己家门安装猫眼,开门不会对宗先生造成影响;法律并未禁止家门向外开启;要求宗先生将其外扩的户门改回并赔偿损失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将其家门更改为向外开启后,对宗先生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且孙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亦已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将家门恢复为向内开启,故孙先生应将家门恢复至向内开启。孙先生上诉主张宗先生装修时将其家门外扩、过错在先,与宗先生交涉未果后,才更改家门开启方向,且其已安装猫眼作为防护措施,不会对宗先生造成影响。孙先生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家门向外开启,但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孙先生将家门改为向外开启,给相邻方宗先生的通行造成妨害,应将家门恢复至向内开启。关于孙先生上诉要求宗先生将其外扩的家门改回并赔偿损失一节,可另行解决。综上,孙先生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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