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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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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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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李某华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峰、陈某祥、肖某某、杨某谋、张某飞、周某平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华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生,被上诉人杨某峰、陈某祥、肖某某、杨某谋、张某飞、周某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李某华已预交,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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