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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纠纷判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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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电视购物越来越常见,当出现电视购物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24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250.48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0.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6月24日向原告支付,保全费人民币8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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