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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华诉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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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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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常商外初字第**号

  原告董某华诉被告周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11月17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26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讼争标的在安哥拉,本案系涉外民商事纠纷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1年4月2日,原告以雍某兆与周某均系涉案标的物的转让方为由,申请追加雍某兆为共同被告,本院准许原告的前述申请并依法通知雍某兆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某华委托代理人蒋建军,被告周某、雍某兆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华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雍某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华撤回对被告周某、雍某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董某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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