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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拖欠工程款多年利息就100多万元尾款50多万元多次催要,甲方工作人员制作一份协议书给40万元双方账款全部结清。不同意没有钱,乙方无奈签了字,协议中第4条款如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诉讼解决。甲方付完40万元后,乙方与甲方协商不成,乙方以显失公平(该协议体现利息150多万元一分不给还得拿10万元回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而判决结果是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级驳回。请各位律师分析一下,是真实意思吗?不违反逻辑推理吗符合常情吗?乙方不服,但是申诉不受理。哪位律师有高见给予帮助,付合理报酬。谢谢!

行政诉讼 2015-01-19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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