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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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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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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吴某某与周某某之子周某结婚。结婚后,因吴某某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某某结扎。1999年3月周某因病去逝。吴某某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这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某某处抚养。2000年7月吴某某与张军结婚,感情很好,但因吴某某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故希望从周某某处要回一个女儿自已抚养,周某某不同意,吴某某遂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吴某某要求抚养一个女儿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吴某某有痴呆症,其自身生活尚须他人维持,怎能抚养小孩?故不支持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999年3月,周某病故。吴某某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之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某某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周某某抚养2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7月,吴某某与人再婚,在生活上比较宽裕,在经济上具有了抚养能力,而她本人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从而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一个女儿,但本人仍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吴某某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无什么障碍,有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周某某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2个小孩。因此,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吴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抚养一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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