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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未婚先孕女工的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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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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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

  2007年11月,19岁的黄小姐进入某商务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20日,黄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黄小姐据实向单位请了假。

  同年11月5日,商务公司向黄小姐发出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黄小姐未婚先孕、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黄小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黄小姐相关工资款6490.34元。商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付黄小姐相关工资款649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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