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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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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国内航空运输40万赔偿限额规定涉嫌违反立法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废止或修订。

  原因一是违反立法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表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民事赔偿不是行政法规的立法范围。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也不应由国务院或民航局制定,而应该由法律规定。

  二是在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现行的旅客限额赔偿规定都是较早时候制定的,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所说意义上的特别规定,所谓的特别规定,多是单方保护企业,运输领域的限额赔偿规定应该清理。

  他强调说,高度危险作业限额赔偿必须跟归责原则的适用结合起来。限额赔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赔偿标准,即被告没有过错或者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在高危险损害责任中具有过错,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全额赔偿,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不受限额赔偿原则的限制。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也认为,“没有过错有限额,有过错没限额”是对双方的保护。比如已经被定性为责任事故的伊春空难,就不应该受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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