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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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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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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海关总署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2008年第32号公告,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1、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实行上级复核制。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加工贸易单耗复核中的受理部门、申请人、被申请人。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单耗复核的申请人是提出单耗复核申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单耗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 3、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4、单耗复核决定。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对单耗核定结果和单耗复核决定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管理”项下“加工贸易单耗核定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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