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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等地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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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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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税则号列:29072300)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为此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2007年第47号公告,就有关执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日本”、“中国-韩国”、“中国-东盟”、“大陆-台湾”各专题,可以用发文号或法规标题关键词在网站检索框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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