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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33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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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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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40号公告,就实施上述零关税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国家(见附件1)的4762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其中,除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可并行享受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和《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1”),以及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为首次享受我国给予的有关特惠措施国家以外,其他31个国家不再享受原有的相关特惠措施。

公告还规定,对进口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9国的有关商品暂不实施免关税待遇措施第一步实施方案,但对上述9国已在实施的相关特惠措施继续有效。即对安哥拉共和国等5个非洲国家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原“非洲31国”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对马尔代夫共和国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原“也门6国”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9”);对柬埔寨王国等3个《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国家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措施(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2”);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有关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措施。上述“非洲31国”、“也门6国”、《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商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8号。

公告还对原产于33个国家实施零关税部分商品的进口申报事项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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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等33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关键词:零关税 最不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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