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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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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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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07年7月27日发布了2007年第40号公告,宣布我国自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6月19日以后、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可以用发文号或法规标题关键词在网站检索框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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