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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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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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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了2006年第70号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此次公布的《香港标准表》,涵盖45个税号的商品;《澳门标准表》涵盖6个税号的商品。 在此之前,自从2004年1月1日来,内地海关根据CEPA协议和香港、澳门政府的要求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并进入内地的产品实施了分阶段多次降税措施。这次颁布的零关税措施是继内地海关颁布实施《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版)》以及《上半年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上半年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来即将实施的新的零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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