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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动植物及产品检疫不合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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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如下处理:
  1.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2.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所准予入境。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不合格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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