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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是做建材批发的,最近工商部门抽检我们销售的建材有不合格的产品,工商部门要按照我们库存量的2-3倍罚款,这种行为合法吗?因为我们进货只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了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我们做为销售也没有检验产品合格与否的方法,这样来处罚我们经销商我觉得很不合理,因为没有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也不会有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发生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最近工商部门抽检我们销售的建材有不合格的产品,因为没有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也不会有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发生

合同纠纷 2019-06-11 1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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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销售的眼镜存在上述情形的,工商局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你提供产品相关证书给工商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行为的特别规定。
  • 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都可以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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