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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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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保险合同原则包括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合同。

  一、订立保险合同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原则:

  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

  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丢了怎么办

  保险合同丢了应当携带身份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补办后的新保单与原保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愿订立。法律快车提醒您,保险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有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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