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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重庆发生一起车祸,三名女生死亡,事后赔偿中,属于城镇户口的两名女生家属均获得20万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女生家属却只获得5万赔偿,因为根据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死亡赔偿以当年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当时重庆城市人均收入9221元,农村2535元,故最后判决了上述的赔偿。 我想请问一下,这是不是有违反了平等的原则?

其他 2010-11-03 2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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