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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遇车祸 保险公司可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6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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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一场不期而遇的车祸,高龄孕妇差点在事故中失去腹中胎儿,谁来补偿受害人精神和肉体上受到的双重折磨?两审法院作出一致的裁判——

  资质未够照揽活

  2004年5月下旬的一个清晨,费全民一如往常开车出发了。

  由于背负养家重任,费全民一直是争取多劳多得。这不,虽然他只考得B照驾证,开起需要A照驾证资质的挂车也不含糊。钱多就行,他心里就琢磨这点事,却不知麻烦在后面呢。

  这天,他驾驶广州东越公司的半挂车,自中山运货回广州。

  不料途经中番公路一路口右转弯时,他没掌好方向盘,车子巨大的身躯一下子仿佛失去了控制,车上的货物天女散花般直落下去。说那迟那时快,散落的货物狠狠地砸向了正在挂车旁边行驶的一辆小客车。感觉坏事的费全民赶紧下车,只见那小车损坏严重,车上3人的痛哭呼救声声入耳。

  更让费全民感觉不妙的是,受伤的人中居然有一孕妇。交警接报很快赶来了。交警认定,费全民驾驶机动车没有把车上货物捆扎牢固而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损小车上的三人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担责。

  孕妇的双重痛苦

  在事故中差点失去孩子的亚婕,当时怀孕7个多月。从事销售行业的她,因忙于事业过了30岁才要孩子。正因为如此,她格外珍重自己腹中的小生命。

  突如其来的事故,不仅造成亚婕左脚骨折和头部外伤。经妇产科医生检查,腹中胎儿还没成熟,不能马上做剖腹产。孩子是否还能保住,生下来是否健康,这些疑问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亚婕的内心。怕影响胎儿,她靠着坚韧的母性支持,一直忍着伤痛的折磨,坚持不用跌打药物治疗。半个月后,亚婕不得不提前剖腹生产,额头上还多了一道影响容貌的8厘米长疤痕。在亚婕的记忆中,那时有如生活在人间地狱,是一段永难忘却的痛。

  协商数次,亚婕与费全民的雇主之间仍未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2005年11月,亚婕诉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费全民、东越公司、广州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元。其中,亚婕特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以及整容费6000元。

  两个免责条款

  为东越公司肇事车辆承保的是广州某保险公司,双方保险公司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

  一审法院适用《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精神,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对亚婕作出相应的赔偿。扣除已付的医疗费1.5万元,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内,赔偿亚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3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整容费因尚未实际产生,未获法院支持。[page]

  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理由是案件事实完全符合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这家公司的说法是: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并未投保其附加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司机费全民所持驾证为B证,而驾驶挂车须持A证方准行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及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只要具备“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任一情形者,均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而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该责任免除情形。
 东越公司则辩称:没有买货物掉落责任险,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人们不禁要问,在这场诉讼纷争中,保险公司到底该扮演什么角色?

  新交法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担责

  其实,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法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支付的义务。案件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而广东省原第三者责任险又具有强制性,所以市中级法院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认定广州某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原判决。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院对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作审查。换言之,保险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纠纷,可以另择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page]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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