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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拒赔 免赔条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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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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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高校大学生张某入学时,花150元购买了3年的平安险。张某本以为缴了这笔保险金,遇到意外伤害时就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不料保险公司以张某系他人不法伤害而拒绝赔付。肇事者赔偿了部分损失后,张某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昨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某说,2006年9月入学时,他向某保险公司支付150元,购买了入学3年后的平安保险。2007年9月22日,张某在某咖啡厅被同学的前男友吴某刺中右大腿,属九级伤残,张某耗费医疗费8.38万余元。事后,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张某附带民事赔偿,获赔15.6万元。张某于去年9月9日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费等6.4万元,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张某是吴某故意伤害造成的,张某已得到吴某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说,公司已在张某购买的保险单上注明:如果因第三者导致的伤害结果,其损失由第三者承担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不该赔。

  “保险单上的免赔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张某代理律师指出,不少学生根本没弄清购买保险后的权利和义务,就买了保险。张某所购买保险单内并无本人签名,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

  双方争论了1个多小时后,法院决定休庭后,再主持双方调解。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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