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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金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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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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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近日,济宁市劳动、监察、公安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从基金收、管、支三方面分别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和个人的28种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理规定,对造成医疗保险金流失、骗取医疗保险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办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中列出的违规行为以及其他9种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金。经查实,违规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责任医生可取消其收治参保病人的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有关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冒名就医等7种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理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造成医疗保险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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