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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全预谋欺诈案例简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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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6日上午8点10分,某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车主汪某报案,称由自己驾驶的140东风牌卡车,于当日早晨5点40分钟左右,在湖南永顺县保靖县途中,汽车拐弯时会车,刹车不及,翻入坡下50余米的深沟之中,车主侥幸跳车逃生,无有伤亡。请求查勘并提出索赔。

二、现场背景与现场查勘

1.现场背景:永顺县、保靖县属湘西山区,路面宽度一般为6米,水泥路面。但坡陡弯多,属交通事故多发区域。事故一旦发生,常常车毁人亡。

2.现场查勘:当日上午9点20分,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小谭、小李抵达事故现场,并迅速进下到沟底,查实车牌和发动机号,证实全车已损毁。小李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测得道路拐弯处路面宽度为6.8米;道路左拐弯为105度;顺车下坡度为22度;刹车痕迹自拐弯处开始,长度为3.5米;刹车终止点至车翻处距离为2.2米。

小谭核实:该车为保险车辆,承保期为2003年10月20日至2004年10月19日,标的金额为2.2万元。

车主自述,当时车速为30公里,恰遇弯处会车,来车亮了大灯,看不清路面,一时手忙脚乱,只好跳车逃命,幸亏没人随车,否则完了。

3.调查资料与初步判断:为1.8万,车主要求保额为2.2万。

②询问车主,天还没亮去保靖县干什么?车主闪烁其词说去拉货,问去拉什么却不肯说,后又改口说去给朋友帮忙。当继续追问时,车主很生气,并拒绝回答。

初步判断:此次是人为事故,车主有诈骗嫌疑。

三、推理与分析:

我们知道,趋利性是推动人行为发生的一个基本动力因素,当风险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小于保险赔款,或损失小于由于损失的发生所获得的利益时,则极容易诱发人们损害保险标的自利行为。为了防范这一点,我们在承保时除了核保之外,往往要求保户按一定比例对标的进行自保,或按标的百分比承保。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提高保户对标的安全的关注。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保户常常找出各种理由来证实标的价值,从而有意使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要特别留意,要反复核实,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此案中,我们可以断定:

1.标的金额大于标的全损价值,事故行为具有很强的功利特征。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作用,需要事实加以证实。

2.数据计算

①水泥路面为水平时,30公里时速的制动距离为5.06米。该路长为顺车下坡路面,坡度为-22实际刹车距离为3.5米

②刹车后,车速会有所下降,但在下坡路段,松开车后的车刹时速不会低于25公里,为6.9米/秒;

③逃生距离为2.2米;逃生时间则为2.2米÷6.9米/秒米=0.32秒。

④在0.32秒的时间里,司机不可能打开车门跃出车外。即令在刹车的同时打开了车门,巨大的惯性也会将跃至车外的司机连同汽车一并带入沟底。

⑤事故地选择下坡地段,有利于车主下车后将车推人沟底。结论:此次保险事故为人为事故,就予拒赔。

这种有充分预谋的欺诈案例,在机动车辆的索赔案中时有所见。因有事主的充分谋划,所以这类欺诈行为的识别要比随机欺诈难度要大一些,但是,有难度并不等于天衣无缝,并不等于我们完全不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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