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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09年2月,公司说我的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是入职登记表中我的工作经历时间有误,公司认定为欺诈行为。 实际上,确实存在时间差3、4个月的可能,因为填写时凭印象写的没太注意,但并非有意为之;而公司应该在2008年5月至8月份间就发现了这种错误,但没有通知我也没有解除之前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份签定),后来公司要求我签定所谓的正式合同,还有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员工声明提供的入职登记真实,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只有一份且由公司保留),并收回了原来的合同;当时由于已工作了几个月,感觉公司还值得信任,没多想没细看就都签了。 现在想来都是公司预谋的陷阱,我的薪水在公司是比较高的,公司想在不需要我时就抖出我的这个错误,宣布合同无效,而不用支付赔偿金。 我想知道公司的主张正确吗?我怎么证明合同有效或证明公司是欺诈行为?

其他 2009-02-11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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