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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拖运向第三方投保责任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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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拖运向第三方投保责任险

  货物所有人甲向运送人乙托运。乙就其运送责任向保险人丙投保责任险。丙于发出保险单后,另以记载有“被保险人应自负损失额10%”书面通知乙,乙置之不理。运送中发生车祸,货物全部毁损。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丙对乙的书面通知是否生效?甲向丙请求保险金的给付,丙应否为给付?

  1.保险单送达投保人后,保险合同生效。

  2.通知对保险单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3.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后到达,乙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不影响合同效力。丙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

  4.如果通知在保险单到达投保人之前或者与保险单同时到达投保人,该通知产生撤销承诺(保险单)的效力,乙应就新要约做出承诺,否则视为合同不成立。丙不用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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