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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多赔少 损失补偿原则说了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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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付刘某2400元。

  案例解析:

  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付2400元而不是5000元?这首先要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刘某5000元,那么刘某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2400元就足以弥补刘某的损失。

  在保险活动中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补偿损失,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来“赢利”。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来获利,便违背了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原理,将诱发道德风险,损失越大获利越多、事故越多获利越多,被保险人为了获利可能制造保险事故,对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遵循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赔时不要走进误区,最终获得满意的赔付,让保险在生活中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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