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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有的律师说按照根据你销售的数量按照正版光盘的价格赔偿!也有的律师说根据以下几点由具体情况由法官判决!到底是怎么样赔偿的呢?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到底是怎么样赔偿的呢?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损害赔偿 2019-05-09 2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以上是关于广义的著作权包括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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