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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合同不保险 法院速调付清重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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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余的办公用房租赁给了保险公司,也签了5年合同,谁知就是这样也不“保险”,两年里多资催要却没得到一分钱的租金。无奈之下,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08年9月,某保险公司与原告签下房屋租赁合同,租用1间门面和4间楼上房间作办公用,约定租期为5年,从2008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2日,租金每年4000元,支付方式为票到转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将房屋交付使用,并把发票开给了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两年内多次更换主要领导,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总是被保险公司借故推脱,分文没给。立案后案件交给了速裁庭,承办法官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并了解其意愿。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诉称的事实,说租金没给付有多方面的原因,新领导愿意就所欠的8000元房租一次性付清,并希望还能继续租用房屋。

  由于双方都还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办案法官主持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8月20日前付清租金8000元;解除原先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二楼4间房屋作办公室,每年租金5000元,另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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