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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理:保险给付纠纷发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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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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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或者其它的原因,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正确的做法,就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办事。同时,作为保险公司要更设身处地多替客户着想。

  被保险人某甲于2006年11月21日在新华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基本保额6万元,附加险基本保额1万元。又于2007年9月8日投保一份《吉利相伴A款两全分红保险》基本保额6万元。2009年5月8日,被保险人某甲服农药自杀身亡。

  新华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调查人员接到客户报案后,于2009年5月13日前往事发地进行调查、走访。2009年5月21日,某甲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材料。2009年6月4日,保险公司正式做出理赔结论通知书,说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1)给付《健康天使》保单全额保费7002元;(2)被保险人自杀系《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单责任免除范围,公司不承担责任;(3)《吉利相伴》保单最后一期未交费,系失效保单,公司向投保人法定继承人退还该保单现金价值——1499.59元。同时告知客户,保险公司将在10日内向受益人帐户转帐保险给付金,但客户不肯接受,甚至将结论书及案件复印件资料扔在地上……

  面对“难解”的“尴尬”局面,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领导亲自登门做工作,解释给付的原则与规定,并于2009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将该案理赔款7002元及《吉利相伴》退保金1499.59元,共计8501.59元,通过银行向帐户进行划款。与此同时,还根据客户的实际困难,本着人性化的精神,公司员工献爱心捐助,终于使这一保险纠纷案得以化解。

  善待客户

  最近,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妥处一起保险给付纠纷案: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该案的部分损失并不在保险给付责任范围。但是,面对客户存在的实际情况,他们不是一“拒”了之,而是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这起保险纠纷得以化解,在当地传为佳话。

  “重合同,守信用”,这是保险的基本要求,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处理赔案,这是天经地义的。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我们并不主张、也不提倡保险公司对于每个赔案均予“照顾”。但是,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在处理本起给付纠纷时,既坚持原则,又通情达理的做法,的确是令人称道的。他们的可贵之处在于善待客户,竭力不使矛盾“激化”。人们常说:“客户就是上帝”。其实,广大客户并不真的想当什么“上帝”,只不过希望保险人不拖赔、惜赔,不无理拒赔罢了。尽管新《保险法》作了更多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但是,相较于保险公司来说,被保险人毕竟还是处于从属的地位。理赔难最终无情伤害保险业,善待客户就是善待自己。所以,对于保险人来说,换位思考、善待客户,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却,更不能不讲诚信、以不是“理由”的“理由”敷衍被保险人。当然,被保险人也得实事求是,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夸大损失图谋不当得利,更不可触犯法律制造假骗赔案。总之,我们是法制国家,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都要学法、知法、用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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