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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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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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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1年10月5日,广州谢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当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17日,谢先生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18日,谢先生在意外事故中身亡。11月13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主险100万元和附加险200万元的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为由,只同意支付主险100万元(因已缴纳了第一期保险费),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点评:中国人寿江苏分公司丁剑明认为,在这起理赔案中,保险合同何时生效是人们议论的焦点。新《保险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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