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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造船厂劳务公司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现一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当场死亡,现在出现两个问题: 1.如果受益人肯签受益委托书并做公证,且指定一帐户为理赔帐户,那个帐户是非受益人的可以吗? 2.现家属认为死者的保险金是他们的遗产,和公司不搭界,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另外全额给付死亡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算在赔偿金内),如算下来此人得赔40万,这40万由公司全额给付,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他们家属自己去理赔获得,请问这可以吗?作为公司该怎麽做呢????

其他 2009-07-29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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